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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4日

媒體應該懂得節制

  中天、中視變更董監事案在中時集團運用其龐大的媒體資源猛烈砲轟後,終於有民間媒體觀察團體受不了,跳出來講話了,要求民眾拒看中天、中視、拒買中時。身為一個中時的愛用者,維多也認為中時集團這次是過火了。


  從上個星期四開始,中時集團因為不服NCC的7條附款,大動作地在中視、中天、中時等自家媒體予以砲轟,更動用其所有累積的政界人脈,讓邱毅、朱鳳芝、費鴻泰、鄭麗文等一干與其關係良好的國民黨立委幫忙出頭,公開痛斥NCC違法,甚至揚言要在立法院提出NCC委員退場機制,我認為這才是真正的目無法紀、恫赫政府。


  NCC身為一個獨立機關,應獨立行使職權,當初設立這樣一個獨立機關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受到黨政軍之影響。旺旺集團不但連續在自家媒體上猛烈攻擊NCC處分違法外,更在平面媒體刊登半版廣告,硬槓NCC委員,甚至個別點名,企圖對委員造成壓力,同時所有報導都是一面倒地維護自身利益,根本遑論「平衡報導」,從社論、特稿、評論全部都在指摘NCC的不是,想要形成輿論壓力,迫使NCC取消所有附款。


  維多認為,這次NCC的決議或有爭議,具有討論的空間,而這是一個行政處分,同樣是那句老話,當事人如有不服,仍應循訴願、行政訴訟途徑提起救濟。公然挑戰公權力,對「獨立機關」進行「文攻武嚇」,老實說就是文化流氓,跟那些我討厭的流氓政客沒有兩樣。他們這樣的作法,不僅傷害NCC的獨立性及權威性,更破壞中時集團在一般人心目中的形象。


  媒體常常掌控議題設定的權力,他們透過特定立場的角度,去傳遞他們所想要告訴視聽大眾的訊息,也因此媒體應該自我體認到他們重大的社會責任與公共性。也就是說,媒體既然自詡為「扒糞者」、「第四權」、「無冕王」,就應該體認自己的責任與行為分際,不要平時道貌岸然,到了維護自身利益時,各種扭曲、窄化、一元的報導言論紛紛出籠,尤其在此時此刻,豈不更加坐實NCC委員「賣米果的不懂媒體」之語?


相關新聞報導:http://www.nownews.com/2009/06/04/91-2459845.htm

2009年3月25日

我看郭冠英事件

  據報導,郭冠英記兩大過免職了。理由是「公務員言行不檢,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員聲譽」,這是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的規定。

  當然郭長官可以依保障法提起復審跟行政訴訟,但是我還是對於他所謂的「言論自由」有點不同論調。言論自由的確是憲法保障的人權,但是既然身為政府常任文官,享受職位受國家保障的權利,並且掌握國家公權力,推動政府政策,相對的部分權利就必須受到限制,譬如公務人員也沒有罷工權、必須受到依法行政約束等等。郭身為高級文官,就有一定的行政倫理和行政中立規範要遵守,同時也應該知道偏激的言論將對現今對統獨議題敏感的台灣有害無益,那麼不管他是用什麼身分,挑起矛盾的言論都是不適宜的,更何況他的文章出現極端的字眼,這也是高級文官應有的社會責任與道德責任。

  不可否認,這是政治事件,同時也被媒體扭曲得看不清事實的真相,而郭被免職也的確如他所說是一個政治決定。他是藍綠鬥爭下的犧牲品,但不見得是受害者,畢竟「個人造業個人擔」。我想他現在應該可以體會陳前總統的心境,而覺得自己是一個政治迫害下的受害者吧!

  附帶一提的是,我之前看到三立大話新聞把郭案跟謝長廷高雄市長任內的副市長(名字我忘了)失言風波相提並論,指出當初謝處斷明確,副市長道歉下台。這是極大的誤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定,副市長基本上是無任期保障的政務官,跟常任文官不同,他的去職當然可以政治決定為之。而郭受國家法律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第491號解釋,必須依正當法律程序予以免職或撤職,當事人並可提起行政救濟,兩者實在不可混為一談。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