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郭冠英記兩大過免職了。理由是「公務員言行不檢,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員聲譽」,這是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的規定。
當然郭長官可以依保障法提起復審跟行政訴訟,但是我還是對於他所謂的「言論自由」有點不同論調。言論自由的確是憲法保障的人權,但是既然身為政府常任文官,享受職位受國家保障的權利,並且掌握國家公權力,推動政府政策,相對的部分權利就必須受到限制,譬如公務人員也沒有罷工權、必須受到依法行政約束等等。郭身為高級文官,就有一定的行政倫理和行政中立規範要遵守,同時也應該知道偏激的言論將對現今對統獨議題敏感的台灣有害無益,那麼不管他是用什麼身分,挑起矛盾的言論都是不適宜的,更何況他的文章出現極端的字眼,這也是高級文官應有的社會責任與道德責任。
不可否認,這是政治事件,同時也被媒體扭曲得看不清事實的真相,而郭被免職也的確如他所說是一個政治決定。他是藍綠鬥爭下的犧牲品,但不見得是受害者,畢竟「個人造業個人擔」。我想他現在應該可以體會陳前總統的心境,而覺得自己是一個政治迫害下的受害者吧!
附帶一提的是,我之前看到三立大話新聞把郭案跟謝長廷高雄市長任內的副市長(名字我忘了)失言風波相提並論,指出當初謝處斷明確,副市長道歉下台。這是極大的誤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定,副市長基本上是無任期保障的政務官,跟常任文官不同,他的去職當然可以政治決定為之。而郭受國家法律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第491號解釋,必須依正當法律程序予以免職或撤職,當事人並可提起行政救濟,兩者實在不可混為一談。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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